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7时20分,犯罪嫌疑人闫某某驾驶琼AD0****号“劲骐”牌轻型厢式货车,沿三亚市海榆西线225国道由羊栏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海榆西线225国道416km+500m处(回新路世嘉海景公寓)路段,追尾碰撞到由当事人耿某某(男,汉族,69岁,广东广州人)驾驶乘载关某某(女,汉族,69岁。黑龙江哈尔滨人)的无号牌“简特”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耿某某、关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关某某受伤后送往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日死亡(死亡原因:被鉴定人关某某系头部外伤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厢式货车一辆、行驶证及驾驶证各一本、涉案的正三轮车一辆;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请求书;3.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毒物司法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附:1.被告人闫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