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公安局第二派出所,住海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海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7时44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黑C*****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林市友谊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海烟路左转弯过程中,因瞭望不够,将由东向西沿斑马线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24岁)撞倒,造成李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闫某某主动报警等待警察到达现场。李某甲经海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海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闫某某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赔偿李某甲人民币30000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收条等;
2.证人证言:李某乙、王某某、贺某某、李某丙、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海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电子数据:事故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果在开庭之前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丽萍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