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54********,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15许,被告人闫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大运正三轮摩托车沿锡海线207国道1434KM+600M路段时撞到南侧护栏,致乘车人刘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登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 刘某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登封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闫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及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亚东
闫保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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