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镇**街**条**号,捕前住址唐山市开平区**庭**楼**门**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闫某某将王某某(女)介绍给张某某,并在唐山市路北区香格里拉酒店定好房间,当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女)在该房间内进行了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闫某某获得介绍费700元。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闫某某通过王某某(女)将丁某某(女)介绍给张某某,并在唐山市路北区格林豪泰(裕华道店)定好房间。2019年7月21日,张某某与丁某某(女)在该房间内进行了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闫某某获得介绍费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单行材料叁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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