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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谷县**镇**村**号,住所地**。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8月30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阳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阳谷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穿山甲平台系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广告网络联盟平台,其业务是在已注册账号的客户的移动应用客户端APP投放广告,由客户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移动应用展现广告,广告投放完毕后,穿山甲平台按照流量进行费用结算。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在网络上公开售卖利用虚假点击流量骗取穿山甲平台广告费用的方法,吸引了吴某某、郑某某、叶某某、贺某某向其学习。闫某某向四人分别收取6000元-8000元不等的“学费”,为上述人员制作了数十个不符合穿山甲平台要求的APP,每个APP收取100元-380元不等的费用,教授四人如何利用VPN、变机宝、模拟器、脚本、不符合要求的APP等软件在电脑上进行操作,继而在穿山甲平台产生虚假流量,以此骗取广告费用。在此过程中闫某某非法获利44235元。

2019年8月29日,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柳某向阳谷县公安局报案,同日被告人闫某某经传唤到阳谷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二台;2.书证: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网盟平台被诈骗的报案材料、穿山甲平台注册协议、郑某某等人与闫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缴款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吴某某、叶某某、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闫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赃款,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手机1部、电脑主机2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_.阳谷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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