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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乡**村**区**号(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闫某某明知“含羞草研究所”网站系淫秽视频网站,仍注册成为该网站推广代理,并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该网站链接的新浪微博的方式,发展充值会员传播淫秽视频,并收取提成款共计人民币30554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闫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552元,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

2.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机关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5.侦查机关从“含羞草研究所”网站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帮助淫秽网站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获取违法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522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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