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8年3月至12月间,与曹某某、张某甲、范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以夫妻投靠方式给非京籍人员广某某、胡某甲、张某甲、高某某等人办理进京落户,共获利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物证照片及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涉案财物移交清单、办理户籍相关手续、银行转账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温某某、广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红革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8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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