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村**号,现住该村,无业。2020年4月7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闫某某明知其所持有的驾驶证系假证仍驾驶机动车,被任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获经过、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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