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拜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村**路***号,住**县**********有限公司。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拜城县胜利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拜城县第二中学对面路段处,与阿****·艾***驾驶的新N*****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将新N*****号车倒车镜碰坏。闫某某行驶至拜城县建设路中国银行门前停车场处,阿****·艾***驾车追赶至此,发现闫某某满口酒气,遂向110指挥中心报警,由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出警处理,将闫某某带至拜城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为185.86mg/100mL。案发后,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闫某某赔偿阿****·艾***车辆修理费用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涉嫌人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闫某某被查获酒后驾车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执法记录仪拍摄其驾车照片、酒精测试仪吹气照片,接受讯问视频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闫某某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尿检照片,闫某某身份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闫某某赔偿事故损失收据;2.证人阿****·艾***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红莉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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