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8********,汉族,初中文化,**物流员工,住济南市高新区**街道**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郭董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郭店十字路口南侧处时,与方强停放路边的鲁******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交警接方强报警电话后赶至现场并将被告人闫某某带至医院抽血。经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6±7.3mg/100ml。经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闫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赔偿方强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闫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5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