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8月13日7时14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对开时,因避让路边停放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坏及闫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告人闫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检察官助理:管璐璐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闫某某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联系电话13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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