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50分许,闫某某驾驶晋A****K号小型轿车沿西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六合村附近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闫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8.3mg/ml。经清徐县人民医院对闫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并送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是:送检闫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国强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清徐县**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