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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130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组,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灰色双鸽牌三轮车,沿方正县方正镇物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育种巷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灰色双鸽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车,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佳  

                         2020年112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方正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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