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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120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乡**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小区。2018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9日0时1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陕A****6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宏路立交西口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闫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闫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47.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户籍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2904****)。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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