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住永寿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9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号小车沿鄠邑区东西七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段时,撞上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陕A****2号小车,致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对闫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41.0l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龙利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咸阳市永寿县长宁镇袁家村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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