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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庙**镇**村**号,住莘县**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5时01分,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阳谷县镇中心街路东20阳谷县**镇**街路东2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2020年2月26日,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闫某某到阳谷交警大队**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金光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庙**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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