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镇**路**号楼**单元**号,现住神木市**镇**村,无业。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1时03分,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晋A****X小型轿车行驶至榆阳区大河塔镇千金路15KM处时被榆林市交警三大队民警当场抓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闫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8.23mg/100ml。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4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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