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华阴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23时40分许,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瓮峪中队民警在319县道罗敷镇路段巡逻中,在五里村路口发现沿319县道行驶的陕A*****小型汽车驾驶人闫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闫某某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闫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30.50毫克/100毫克,达到醉酒状态。
2020年4月13日闫某某主动到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瓮峪中队投案自首,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3.鉴定意见: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证言:证人雷某的证言;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丽
检察官助理:张盼硕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闫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 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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