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3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时21分,被告人闫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客车,沿临泉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北门路段,碰撞至非机动车道内的皖K*****、皖K*****号车辆。现场勘查中值班民警发现闫某某涉嫌饮酒驾驶,经事故责任认定: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99.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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