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楼**村**村**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轿车沿单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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