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71********,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单元**室,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顺河高架桥行驶至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闫某某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7±4.2mg/100ml。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闫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闫某某系自首,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文东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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