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4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在本市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粤YM****小车行驶至本市莞樟路寮步镇岭夏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粤AY****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函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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