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号。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东葛附近车站路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9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闫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社区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