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73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现住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口市涿鹿县**镇**街**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左右,被告人闫某某驾驶冀GB****号白色起亚K2小型轿车沿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东门口路段处,由西向东行驶到门口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仪检测信息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二)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四)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毓胜

检察官助理 安 琪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闫某某现住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