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93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桥西区**公馆服务员,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区**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公馆。2008年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与西二环北3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闫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2.0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洁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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