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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金羊******。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6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凉州区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8****号小轿车从本市文庙广场行驶至云翔小区翠微路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成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闫成宝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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