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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35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7 日22时,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Q号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草场坡由南向北行驶时,其车辆前部与同方向由曹某某驾驶的陕A****K号小轿车及由郑某某驾驶的陕A****5小轿车的两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闫某某血醇浓度为228.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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