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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开发区**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晋C****3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平阳路路段时,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2019年08月20日22时21分,民警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闫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闫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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