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号,现住陇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陕C*****号两轮摩托车沿陇县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陇县幼儿园门口路段处时,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3mg/100ml。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查获现场视频光盘一张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视频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