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现住陇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陕C*****号两轮摩托车沿陇县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陇县幼儿园门口路段处时,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3mg/100ml。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
5. 视听资料: 查获现场视频光盘一张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璠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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