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3********,汉族,无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海伦市华星家园北门附近时,与黄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冀B****K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辆未靠右侧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结果为216.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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