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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巷**号,现住址济宁市**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工作单位:山东济宁**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07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1994年05月1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08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09月21号17时30分,被告人闫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吉奥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派出所门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任兴路派出所查获,派出所随即联系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处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208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175.8mg/100ml。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人员信息采集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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