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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漠河市图强林业公安分局育英派出所)。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与高某某发生口角后高某某打电话报警,闫某某遂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其沿新兴区新建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四百道口时,因其酒后驾车,操作失误掉入沟内。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经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兴交警大队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出警经过等;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玉英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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