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现住城固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1时35分许,闫某某酒后驾驶陕******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维多利亚出发,沿文化路向体育场方向行驶,行至银河大厦十字路口以东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准备左转弯、丁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驾驶人丁某某、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司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及闫某某均电话报警。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所鉴定:2019年9月11日由城固县交警大队所送检的闫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187.16mg/100ml。被害人要求不做伤情鉴定并出具书面承诺书。事发后闫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其本人供述、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闫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被注销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 涛
检察官助理:余爱君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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