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某某北路**号万达华府北四某某**房(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时22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UU****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海龙路西76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血液样本经鉴定,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液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查询材料等书证;
3.被告人闫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地(联系电话1592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