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89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F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下桥位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闫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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