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闫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市,住乌兰浩特市**建材市场物流区**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吉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乌兰河路与札萨克图街路口时被科尔沁右翼前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劲松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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