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襄阳**公司合同工,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城区**办事处**村**组,住襄城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火电厂路段由北向南行至赵庄村4组珂玮医院门前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倒地。经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襄城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闫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34㎎/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查询记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 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襄城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证人吴某某、柴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庭胜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城区**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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