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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镇**街**号,暂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系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00时05分,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晋A****8号灰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路与**南路十字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血醇检验,闫某某血醇浓度为12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

3、血醇检验报告。

4、查获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张英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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