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金河镇某某村,现住淅川县金河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 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晚被告人闫某某和连某某等人在淅川县丹江大道**饭店吃饭并饮酒,酒后闫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丹江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五小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3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连某某等人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徐立倩
2019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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