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深州镇,现住深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冀T*****的白色大众朗逸牌小型汽车,沿深州市**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与**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8mg/100ml。在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前被告人就承认了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3.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赵培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深州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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