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76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住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闫某某谎称可以拿到**集团有限公司的磷矿项目,以云南**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同被害人左某某签订磷矿开采施工协议,并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为名,分两次诈骗得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共计400万元。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闫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开采施工协议、银行交易流水、**公司出具的说明、承诺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尚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左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侦查实验笔录 。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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