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房。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闫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伙同焦某某、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租赁被害人尹某某(男,41岁)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京Q6****)一辆,后于同年5月28日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经评估,宝马牌轿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闫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尹某某支付押金、租金共计人民币2.6万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闫某某前往昌平派出所反映情况,后被刑事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租车合同、个人车辆抵押合同、逾期变卖委托书、免责声明、借条、收据、价格评估结论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和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付某某、徐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 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琦
检察官助理:孟 然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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