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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妨害公务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号院,现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庄居民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21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9时30分许,平舆县**局东皇运管所工作人员罗某某和同事张某甲、张某乙等在平舆县东皇大道检察院门前执法期间被闫某某殴打并损坏张某乙手机。经鉴定:张某甲所受损伤均达轻微伤程度,张某乙被闫某某损坏的手机在2020年3月31日的价格为90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伤害案件处置表;张某乙、张某甲、罗某某门诊诊断证明书三份;摔坏手机照片一张;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及交警大队文件;关于对我局承担县城区创建职能,对城区禁行街道三轮车辆治理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领条;平舆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工作证明;

2.证人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讯问视频光盘二张;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明知是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暴力阻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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