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表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至1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利用其任职于“大王镇雁塔水泥厂”装载机驾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在其宿舍、装载机驾驶室、石料仓库等隐蔽地方,和其表哥赵某某先后四次共同吸食赵某某提供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对赵某某、闫某某的毛发吗啡痕迹检测报告;对闫某某、赵某某身体注射针孔的拍照照片;
证人赵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闫某某具有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智宏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两宗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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