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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租住应县**街**排**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起,被告人闫某某容留王某某、吕某某、“某某(真名不详)”在其位于应县**街**排**号**内多次卖淫,每次卖淫后被告人闫某某从中抽取人民币10元,累计获利约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明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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