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闫某甲因退货赔偿纠纷多次电话协商未果,携带菜刀前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盒马鲜生”保利中环店,要求与该店店长及客服经理交涉,见到被害人董某某(客服主管)及霍某某(店长)后,闫某甲随即拿出准备好的菜刀砍向被害人董某某,致其左侧肩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闫某甲继续与被害人霍某某争论,并对霍某某拳打脚踢、拿起商场在售的2瓶红酒(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178元)砸向霍某某,致其右脚小指划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后被告人闫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某、霍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购物袋1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