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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上**乡**组,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8年1月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乡市公安局牧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闫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路与**大道交叉口北100米路东的**台球厅内利用捕鱼机(具有上分、退分、退币功能)作为赌具,雇佣陈某某使用被告人闫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进行收款,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渔利。2019年8月27日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闫某某共计收取赌资约68700元。经新乡市公安局认定:该案件中的捕鱼机是赌博机,能够正常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位为7个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开设赌场,多次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潢川县**乡**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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