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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31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白杨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伙同张某某等四人(另案处理)以“闲逸麻将”APP为赌场载体,拉人进行注册安装,会员高达1238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方式接收会员充疲劳值并负责记账和利益分配,四人以从每局抽头方式从中渔利124742元,其中闫某某获利1938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卢致远

检察官助理:王  宁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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