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闫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6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闫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推广获得“大亨互娱”、“战斗牛”赌博平台代理权限后,组织赌客在平台上以“斗牛牛”、“推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闫某某被民警口头通知到案,共计非法获利4万余元。2020年11月17日,闫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勘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利用网络平台,聚集赌客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首、认罪认罚,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 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候审在家,电话1356807****;
2.全案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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