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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强制猥亵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街**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凌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在凌海市**镇**理发店,被告人闫某某用砖头将**理发店的门玻璃砸碎,进入屋内,在理发店女老板董某某反抗的情况下,对其身体进行搂抱,并用手抠摸其乳房和阴部。在反抗过程中,董某某右手大拇指被玻璃割伤,闫某某面部及手臂被玻璃划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提取笔录;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孟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暴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顾磊

检察官助理:詹卓

2019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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